07.01.2025北京科吉环境技术发展有限公司
COP28主席Sultan Al Jaber和COP29主席Mukhtar Babayev。照片:联合国气候变化署– Kamran Guliyev
在巴库举行的COP29会议采纳了巴黎协定第六条第四款机制,即6.4条,为全球各国正式开展碳交易奠定了坚实基础。作为《巴黎协定》中最具创新性的条款之一,第6.4条的发展影响着全球气候治理,今天让我们深入解析这一重要机制的发展历程。
《巴黎协定》6.4条原文
兹在作为《巴黎协定》缔约方会议的《公约》缔约方会议的授权和指导下,建立一个机制,供缔约方自愿使用,以促进温室气体排放的减缓,支持可持续发展。它应受作为《巴黎协定》缔约方会议的《公约》缔约方会议指定的一个机构的监督,应旨在:
1.促进减缓温室气体排放,同时促进可持续发展;
2.奖励和便利缔约方授权下的公私实体参与减缓温室气体排放;
3.促进东道缔约方减少排放量,以便从减缓活动导致的减排中受益,这也可以被另一缔约方用来履行其国家自主贡献;
4.实现全球温室气体排放的全面减缓。
说起第6.4条,我们不妨把它想象成一个由联合国监管的“全球碳交易平台”。与我们熟知的各国碳市场不同,这是一个跨越国界的碳交易机制,旨在通过市场手段推动全球减排合作。简单来说,它允许一个国家通过投资其他国家的减排项目来完成自己的减排目标,这些项目产生的减排量可以转化为碳信用进行交易。
第6.4条将创建一个由联合国直接监督的全球碳市场,减排项目可以在得到东道国主管机构批准和第三方机构审定后向监督机构(即第6.4条监督委员会)申请注册,并在根据要求运行后获得监督机构签发的减排量,也就是A6.4ER,可以由国家、企业购买。举个简单的例子:如果A国在本国减排成本很高,而B国有更便宜的减排项目(比如造林或发展可再生能源),那么A国可以投资B国的项目,获得相应的碳信用来完成自己的减排目标。这样既帮助了发展中国家获得资金支持,又让全球减排更有效率。第6.4条款监督机构作为联合国的一个核心机构,主要负责审批减排活动方法学、注册项目以及管理减排量注册系统。
与此前的清洁发展机制(CDM)相比:
(1) 第6.4条设计了更为严格的监管框架和更高的质量标准。CDM项目对额外性的要求主要基于财务和技术障碍,即项目必须证明在没有碳市场支持的情况下无法获得足够的资金或技术来实施,而第6.4条强调了更严格的“额外性”评估,明确要求证明项目减排量在无碳市场支持的情况下无法实现,同时避免“低成本”或“非额外”项目(例如,早已计划实施的可再生能源项目)通过注册。
(2) 新机制引入了更加严格的双重计算减排量防范措施,明确要求东道国在发放批准函(LOA)时承诺避免双重计算,确保减排量不同时计入东道国和碳信用买方国家的国家自主贡献(NDC)。
(3) 第6.4条明确要求项目不得造成负面环境和社会影响,强调了可持续发展评估标准和监测要求。
(4) 第6.4条增强了灵活性、合规性和透明度。要求每一个项目和相关环境活动都需要具备公开透明的特点。《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缔约方会议第二十九次会议(COP29)通过的FCCC/PA/CMA/2024/L.16决议草案中提出了第6.4条下减排量授权要求,为东道国提供了对同一减排项目先后用于国内和国际消纳用途的过渡与转换措施,即同一减排项目可以先签发减缓贡献A6.4ER用于国内碳定价机制,在其后授权为A6.4ER用于国际碳市场交易(他国用于履行NDC、CORSIA等)。一种可能存在的情景是:对计划参与6.4条机制的减排项目,东道国可根据价格或国际国内供求情况保留用于国内碳市场履约或转换用于国际市场交易的灵活性。
在清洁发展机制(CDM)下注册于2013年1月1日之后且在2021年1月1日仍有有效信用期的项目、活动计划(PoA)和组成部分项目活动(CPA),如果满足第6.4条所有要求的条件,可以过渡到第6.4条机制。但过渡请求应在2025年12月31日之前向秘书处以及《清洁发展机制》6.4条指定的国家主管部门(DNA)提出请求,并获得监督机构批准。
在2015年《巴黎协定》签署之初,6.4条仅仅是一个框架性条款。各国虽然对建立全球碳市场达成共识,但在具体操作细节上未进行深入讨论。2018年的COP24会议上,谈判主要集中在如何设计一个透明且有保障的全球碳市场,但由于各方在双重计算和额外性问题上存在一些争议,谈判进展缓慢。
2019年的COP25会议虽然未能就第6条达成最终协议,但推动了各方在技术层面的深入讨论。到2021年COP26会议时,各方终于在第6.2条(双边和多边合作机制)上取得突破,为第6.4条的推进奠定了重要基础。但会议仍未明确避免双重计算的具体规则,并未就如何确定减排项目的额外性等技术问题达成共识。
2023年的COP28会议虽然未能通过关键文件,但激发了各方加快推进的决心。2024年以来,监督机构采取了一系列务实举措:
· 1月:启动认证申请系统开发工作
· 3月:开展方法工具和指南的开发,并广泛征求意见
· 4月:对摩洛哥和多哥等试点国家的参与要求进行评估
· 5月:建立上诉和申诉程序,加强环境和社会人权保护
· 6月:在波恩举办的《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附属机构第六十届会议(SB60)上就碳信用授权等技术问题取得进展
· 10月:正式通过方法学和温室气体清除量标准
· 11月:《巴黎协定》第6.4条全球碳市场的实施标准获得了初步共识
1、标准及模板
2024年10月10日,在巴库召开的COP29预备会议之后举行的会议上,负责根据《巴黎协定》创建联合国碳市场的第6.4条监督机构(6.4 Supervisory Body)通过了方法学和温室气体清除量标准。第6.4条监督机构主席Maria AlJishi表示:“这些新标准是我们努力建立适合未来的碳信用机制的关键要素。作为唯一直接对缔约方负责并受《巴黎协定》授权的碳信用机制,我们致力于确保它平衡实现巴黎目标、支持市场参与者和解决东道国利益的需求。”
《标准:应用第V.B章(方法学)的要求制定和评估第A6.4机制方法学(01.0版)》:根据《巴黎协定》计入机制制定和评估项目的要求。
《标准:第6.4条机制下涉及碳清除活动的要求(01.0版)》:从大气中清除温室气体的项目规则。
方法学要求标准为项目开发提供了清晰的操作指南,涵盖了从项目设计到监测的全过程。关于清除活动的标准涉及了从大气中移除温室气体并将其在地质、陆地或海洋储库中持久储存的活动。作为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的一部分,6.4条监督机构将采用联合国IPCC对碳清除的定义,为碳清除创造公平的竞争环境并刺激创新。其中,特别值得注意的是,标准强调了以下几个关键要素:
(1) 基线设定的科学性:要求项目基线低于商业常态,即代表一个如果没有项目实施就会发生的排放水平,并考虑技术进步和政策变化的影响进行审查和更新。
(2) 监测方法的规范性:详细描述了监测活动的执行和监测报告的准备,明确了数据采集、质量控制和报告要求,确保减排量计算的准确性。
(3) 可持续发展效益:要求项目除减排外,还要证明对当地可持续发展的积极贡献,项目需要应用强有力的社会和环境保障措施,确保最小化避免活动可能对环境和社会产生的负面影响。
近日,《巴黎协定》第6.4条监督机构发布了一批项目及方法学申请等表格。主要包括项目设计文件(PDD)表单、监测报告表单、审定和核查报告表单、注册和签发撤回表单、预先批准的变更请求表单、CDM项目活动向第6.4条机制过渡请求审查表单以及方法学工具表单等。这些表单模板可通过访问官方网站(Documents | UNFCCC)查阅和下载。
根据监督机构最新发布的项目设计文件(PDD)表单模板,相较于CDM机制,有以下几个方面的变化:
Ø 强调与NDC发展的一致性:除需具有合法合规性外,要求项目满足东道国的NDC目标、长期低排放发展战略(LT-LEDS)的要求。
Ø 更灵活的额外性证明方法:项目可以选择财务额外性或基于绩效的方法来论证额外性。
Ø 更加重视可持续发展影响:要求根据第 6.4 条可持续发展工具,提供对社会和环境影响以及可持续发展影响的监测计划的描述以及计划的负面影响缓解措施,并填写对应的可持续发展表格(PDD模板中附录6-8)。
2、申请流程
为了通过6.4条机制并有效参与国际碳市场,企业或项目开发者需要完成以下四个流程:
(1) 项目设计与开发
参与6.4条机制的碳减排项目首先需要根据《巴黎协定》下的碳市场规则进行设计。通常涉及以下几个方面:
a) 项目类型:项目可以涉及多种形式的减排,包括可再生能源利用、碳捕集与封存(CCS)、造林和土地使用变化(LULUCF)等领域。
b) 减排量的估算:项目需要估算其能够减少的温室气体排放量。减排量的估算需要依据国际标准、方法学和技术指南。
c) 可持续发展标准:除了减排效果外,项目还需符合可持续发展目标,这意味着项目应该避免对环境、社会及经济带来负面影响。
(2) 国家批准(LOA:Letter of Approval)
根据6.4条机制的要求,项目需同时获得监督机构和项目所在国的批准,才能签发A6.4ERs。所在国的批准通常由项目所在国的主管政府部门(如环保部或气候变化部)以批准函(LOA,Letter of Approval)的形式出具。LOA的目的是证明项目的合法性,确保项目符合国家的减排承诺,并且没有与国际减排目标发生冲突。LOA需要符合《巴黎协定》的要求,即确保减排量不被重复计算,并且符合全球气候变化目标。
企业或项目开发者需要提交详细的项目文档,包括项目设计、减排核算方法、环境和社会影响评估等,供政府主管部门审核。不同国家的审核流程可能略有不同,但总体要求是确保项目的减排量能够可靠地被验证和实施。
(3) 项目注册
项目在实施前需要由独立的指定经营实体(DOEs)进行审定(validation),以确认项目设计符合《巴黎协定》6.4条机制规定的标准和要求。在完成审定后,项目开发者需要获得东道国的批准函(LOA),以表明东道国同意项目的实施并确认其减排量可以纳入《巴黎协定》下的国家自主贡献(NDC)。项目可在东道国主管机构向监督机构出具LOA后的一年内向监督机构申请注册。申请注册需要提交项目设计文件(PDD)、DOE的审定报告等材料。监督机构将通过秘书处进行完整性检查和实质性检查,并在28天的公示期间接受相关方的审查请求。如无审查请求,项目将自动获得注册;如有审查请求,将成立专家审查组,最终由监督机构作出是否接受项目注册的决定。项目实施并产生减排量后,同样需要由DOEs进行核查(verification),以确保实际减排量与项目设计文件中的预测相符。指定DOEs则是由国际气候组织如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UNFCCC)认证的独立组织,负责对项目设计文件进行审定并在项目实施后核查项目的减排效果。
(4) 碳信用的交易
项目注册后,项目实施产生的碳信用通过指定DOEs的核查通过后将被签发为A6.4ERs,在满足机制要求后,可用于国际交易。
第6.4条机制的通过为全球碳市场注入了新的动力,通过建立全球性的碳交易平台,各国和企业的碳交易活动将变得更加频繁。尤其是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之间的碳交易合作,这将使碳市场的规模逐步增大,同时促进碳市场的活跃性,增加市场的流动性,避免区域性市场需求的波动对碳交易产生过大影响。这种跨国交易有助于将全球排放量的减少目标落到实处。
随着碳交易机制的成熟,碳市场需求增加,企业和国家将在低碳技术和可持续项目中加大投资,从而推动全球低碳技术的创新与应用。第6.4条机制的实施也将为碳清除技术开辟广阔的市场空间。无论是传统的造林固碳,还是新兴的直接空气捕捉技术(DAC),都能在统一的监督框架下开发项目。技术的进步能够通过提供更高质量的碳清除量,使市场参与者能够获得更有竞争力的碳信用。
第6.4条机制为发展中国家提供了宝贵的机遇。发展中国家可以通过碳交易获得资金支持,推动本国的低碳项目和绿色经济转型。同时,碳市场为其提供了先进技术的引进和能力建设的机会,有助于提升减排技术水平,并促进社会和环境的可持续发展。通过参与高质量减排项目,发展中国家可以加快绿色技术积累,不断推动产业升级。
作为全球最大的碳排放国和碳市场,中国在第6.4条中扮演着特殊角色。这一机制也为中国带来了三个层面的战略机遇:
在全球气候治理的大背景下,中国通过建立碳排放权交易与自愿减排交易的双轨制市场体系,为实现国家双碳目标提供了强有力的市场化支撑工具,这不仅体现了中国积极应对气候变化的决心,更是推动生态文明建设和实现可持续发展的内在要求,特别是全国碳市场的启动和运行,为中国探索以市场化手段推动减排提供了重要实践平台。中国正在采取全方位的措施来强化碳市场建设,包括持续完善全国统一的自愿减排注册登记系统和交易系统、不断扩大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的行业覆盖范围,同时通过建立科学有效的方法学体系和核算标准来确保市场运行的规范性和有效性。
中国凭借在《京都议定书》下的清洁发展(CDM)机制中积累的丰富国际碳市场经验,为参与第6.4条机制打下了坚实的基础。未来,在获得国家主管机构批准后,中国企业有望通过购买国外项目产生的减排指标用于国内碳市场的履约,国内项目通过第6.4条产生的减排指标也有望直接用于国内碳市场。这种交易将有助于中国实现NDC减排目标,通过项目开发和碳信用交易,不仅可以获得经济收益,还能推动国内减排技术的发展和创新。
在第6.4条机制框架下,农业、林业及土地利用等自然碳汇项目,在新机制下将获得更多的国际资金支持,特别是对于拥有丰富生态资源的地区来说,通过开发高质量的碳汇项目,可以实现生态保护和经济发展的双赢。同时,碳交易市场的深化也推动了碳管理和碳核查服务的需求,为相关领域的专业人才提供了更多的职业机会和发展潜力。
在推动《巴黎协定》第六条落地实施方面,中国正积极参与国际谈判,致力于基于公平、透明、包容的原则,就碳信用指标授权、基础设施建设等关键问题达成共识,并通过“一带一路”绿色发展国际联盟等平台,帮助发展中国家提升建设和参与碳市场的能力,为全球碳市场发展贡献中国方案。通过参与第6.4条,中国可以更深入地参与全球气候治理规则制定,提升国际话语权。同时,这也是推动国内碳市场与国际接轨的重要契机。
《巴黎协定》第6.4条机制为国际减排合作提供了重要框架,也为中国碳市场的高质量发展带来了新的战略机遇。作为全球规模最大的碳市场和碳排放国家,中国通过参与第6.4条机制,可以在推动国内低碳转型的同时,深度融入国际碳市场,实现经济与环境效益的双赢。
未来,在第6.4条机制下,中国碳市场将呈现以下趋势和发展方向:
(1)中国将进一步深化国际市场参与,通过高质量的碳减排项目在全球碳信用交易中占据更重要的位置。依托在新能源、工业减排和自然碳汇领域的技术与产业优势,中国企业有望在国际碳市场中获取更多份额。同时,第6.4条机制对项目额外性、真实性和可持续性的严格要求将促使中国开发更多创新型项目,如绿色氢能、碳捕集与封存等高潜力领域,进一步拓展减排项目的多样性。
(2)第6.4条机制为低碳技术输出提供了重要平台,尤其是在“一带一路”沿线国家,中国可以通过合作开发减排项目推动绿色技术的应用与推广,加强区域绿色发展合作。自然碳汇项目在第6.4条机制中的重要性也将持续提升,通过标准化的项目设计和高质量的碳信用开发,中国的生态保护成果将更好地融入全球碳市场。
然而,要充分利用第6.4条机制带来的机遇,中国需要在以下方面进一步努力:
(1) 优化项目设计:完善额外性评估与MRV体系,提升项目减排量的量化
和可信度。
(2) 推动技术创新:通过政策激励支持新能源、储能和绿色氢能等领域研发。
(3) 强化国际合作:参与国际碳市场规则制定,推动公平透明的国际市场环
境。
(4) 完善市场衔接:优化国内碳市场与第6.4条机制的对接,降低制度壁垒。
(5) 搭建支持平台:建立服务平台以提供咨询、培训和认证,提升国内项目
的国际竞争力。
(6) 推广中国标准:总结经验,推动全球认可的交易标准和认证体系,提升
国际话语权。
第6.4条机制为全球碳市场的建设带来了新的可能性,并为中国在实现“双碳”目标和深化全球气候治理合作方面提供了框架性支撑。然而,机制的全面实施和实际效果仍面临诸多挑战,特别是涉及技术细节的部分仍需要在后续谈判中进一步明确。比如,如何有效避免双重计算、确保减排量的额外性以及加强监管的稳定性等问题。对中国而言,6.4条机制带来了参与国际碳市场的潜在机遇,但也提出了更高要求。国内碳市场与国际规则的衔接,以及在技术和项目管理方面的提升,将是中国能否发挥更大作用的关键。因此,尽管此次进展表明全球碳市场的建设迈出了重要一步,但各方仍需以务实态度面对机制的实施。对于计划参与国际碳市场的企业和个人而言,理解并掌握第6.4条机制的要求将是未来取得成功的重要基础。
来源:United Nations Climate change | COP29 Baku Azerbaijan
版权与免责声明:以上信息由相关企业或个人自行发布,其真实性未证实,仅供参考。请谨慎采用,风险自负。本站对此不承担侵权行为的直接责任及连带责任。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等问题,请在作品发表之日起一周内与本网联系,否则视为放弃相关权利。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